關于航空運輸合同違約賠償有哪些特點?航空運輸合同違約如何賠償?
在運輸合同中,發(fā)生違約賠償和普通的合同違約賠償是不同的,運輸中對旅客造成人身傷亡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,并不僅僅只需要進行經(jīng)濟賠償那么簡單。
一、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混同。
在運輸合同中,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決定,違約的損害結果主要體現(xiàn)為人身權和財產(chǎn)權受到侵犯,旅客人身傷亡和托運物滅失毀損的屬直接損害,運輸遲延的屬間按損害。因此,違約侵犯的不僅是合同債權,而且也包括合同以外的其他權利和利益。其次,行為人可以是特定當事人,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,如第三人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,其他同車船機運送的貨物造成特定貨物毀損的等,承運人應負法律責任。但當代市場經(jīng)濟中,契約自由讓位于限制契約自由,所有權不可侵犯讓位于限制所有權,因而導致違約和侵權的區(qū)分漸失其原有意義。由于運輸合同的法定化、專門化、社會化和標準化,更是由于運輸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,違約即是侵權,侵權必定屬于違約。因而區(qū)分違約和侵權缺乏必要的理論根據(jù)。
二、承運人的嚴格責任。
運輸合同標的物,既有人身,又有物品、貨物,所有標的物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所受到的任何損害,均與承運人運輸行為有關,或由承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造成,或由承運人未盡管理職責而間接造成。運輸過程中,第三人侵犯債權的情況并不罕見,如運輸中的貨物被盜,旅客乘火車旅行中被車外人擲石擊傷等。從一般合同法理上看,此類行為并不能構成承運人的違約、更不是承運人侵權。但根據(jù)運輸法,承運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。其理論根據(jù),并不在承運人違約,而是法律為保護運輸利用人,賦予承運人的一項特別職能或義務。
三、多種責任制并存。
運輸生產(chǎn)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,當代運輸雖然安全程度越來越高,但社會經(jīng)濟發(fā)展所要求的速度也越來越高。在速度和安全之間,存在著對立統(tǒng)一的關系?,F(xiàn)代任何一種運輸生產(chǎn)活動都存在著與其他社會經(jīng)濟活動不同的風險,尤以海上運輸、航空運輸為甚。不同的運輸方式所具有的風險程度不同。因此,運輸經(jīng)濟要求對承運人實行不同的責任原則,各運輸方式中的責任原則又共同體現(xiàn)為不同程度的賠償責任限制和免責規(guī)定。
四、運輸合同責任形式以損害賠償為基本形式。
民商法和經(jīng)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形式多種多樣,合同法中一般以支付違約金、賠償金、強制履行為責任形式。在運輸合同中,除個別情況外,損害賠償為唯一責任形式。究其原因,不外乎以上所述運輸合同的特性和運輸活動的復雜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