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無力償還怎么辦?擔保法關于擔保人無力償還的情況如何規(guī)定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第六條規(guī)定“本法所稱保證,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,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。”
從該條款不難看出,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,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(fā)生經(jīng)濟恐慌,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。
因此,在借款人逃跑之后,理所當然的都需要承擔替借款人償還債務的的義務。
債務人無力還錢,能否起訴擔保人,讓擔保人承擔債務,首先需要明確擔保的方式及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“保證的方式有:
(一)一般保證;
(二)連帶責任保證。”
第十七條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,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,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,為一般保證。”
第十八條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,為連帶責任保證。
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(guī)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,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,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(nèi)承擔保證責任。”
從以上規(guī)定不難看出,無論是何種擔保,擔保人都要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欠款時,承擔保證責任,只不過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時,債權人只能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,承擔保證責任;而連帶保證責任則債權人可以在債務到期后既可以向債務人,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。